(2014)户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展与王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展,王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王展,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占斌,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694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