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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展与王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展,王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王展,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占斌,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6945.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执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