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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梁金华诉翟晓勇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华,翟晓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梁金华,。被告:翟晓勇,。本院在审理梁金华诉翟晓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梁金华负担;剩余35元,依法退还原告梁金华。(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