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梁金华诉翟晓勇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华,翟晓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梁金华,。被告:翟晓勇,。本院在审理梁金华诉翟晓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梁金华负担;剩余35元,依法退还原告梁金华。(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