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其已与被告袁某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