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吉海与行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20号赵吉海:你因与被申请人行唐县公安局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3)行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行终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你于2012年7月23日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查获,后由行唐县南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此情节,有以下证据可证:你在2012年7月25日在行唐县组织部值班室接受行唐县公安局询问时所作陈述“我为村干部到北京上访…而后坐公交车打算到国家信访局,路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又打算去那…路过天安门广场南侧一个胡同被天安门公安民警,警察问我干什么,我说上访…我在北京哪也没去成,在天安门广场南侧就被查住了”;行唐县信访局于2012年7月24日出具的证明等。本院认为,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你的行为已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行唐县公安局对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履行了立案、调查和告知程序后,对你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行政判决对你主张撤销行公(南)决字(2012)第000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10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