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穆晓兵、李清竹、穆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穆晓兵,李清竹,穆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一号。委托代理人徐震霞,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振武,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晓兵,男,汉族。被告李清竹,女,汉族。被告穆成林,男,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穆晓兵、李清竹、穆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