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与张双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张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张双武(曾用名章双武),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双武及其爱人何忠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