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闫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1号罪犯闫东,又名东东,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2012年7月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闫东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6日,崔军伟在平顶山市中兴路建委家属院门口见其前女朋友与魏路平在一起,就与魏路平发生争吵。崔军伟便让王向阳、郭奇山帮忙,郭奇山纠集闫东等人赶到现场;魏路平联系魏涛、边文龙到现场后发生厮打,致使魏路平、魏涛、边文龙受伤,边文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罪犯闫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闫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王伟凯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