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更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大连辰州经贸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平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辰州经贸有限公司,原名庄河市平山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更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辰州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忠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原名庄河市平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章,系该公司经理。现名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崇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辰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平山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9)大审民终再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庄河市平山建筑工程公司已于2012年11月9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大连骏锋建设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骏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大连辰州经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才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