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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保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菏牡刑初字第8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良,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4)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保良于2014年7月30日16时许,在其妻子陈某某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夏陈行政村夏陈村的家中,和被害人陈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两人在庭院中争吵时,陈保良遂进屋拿起放在堂屋内桌子上的菜刀砍向陈某某,陈某某用左手一挡,陈保良用菜刀砍在陈某某的左胳膊处,并用菜刀砍在陈某某左耳部、肩部、胳膊等部位,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交了被告人陈保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陈某甲等人证言;陈某某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保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保良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辩解:其想拿刀划她胳膊上两下,吓唬吓唬她,没想杀死她,故不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16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吕陵镇夏陈行政村夏陈村陈某某家中,被告人陈保良与其妻子陈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两人在庭院争吵时,被告人陈保良遂进屋,拿起放在堂屋内桌子上的菜刀砍向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用左手挡时,左胳膊被砍伤。后被告人陈保良又用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左耳部、肩部、胳膊等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耳后下方发际处、左肩胛部、左上臂上段外侧、左上臂下段内侧、左手腕背侧等多处皮肤外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实,与陈保良2008年结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经常生气,其想跟他离婚,就搬回了娘家。2014年7月30日上午12点多钟,陈保良骑摩托车来到其家,其对他说离婚的事。他不同意离婚,并骂其,其当时就火了,从堂屋西间床头桌上拿一把菜刀,用刀背向陈保良脖子后侧砍一下,其父亲把菜刀夺走。其又多次劝陈保良离婚,陈保良还是不同意离婚。后陈保良用手卡着其喉咙,把其从屋里推到堂屋门外侧,其劝他走。他走向堂屋,从堂屋出来,走到其身后,用手抓住其头发向后拉。其用力向外挣,没挣开。看见他右手举起菜刀准备砍,其用左手挡,砍在其左胳膊上,后他松开其的头发向下按其的头,其被按蹲到地上。他蹲地上,举刀砍其脖子上,后又按着其的头砍,没砍住,砍到其头东侧地上。因刚下过雨,菜刀砍在地上比较深,他还没拔出刀,其就赶紧用右手按住刀背。其父亲到场,上前按住菜刀。其看父亲的手也按着刀,松开手坐在地上,对其父亲说:报警吧,找人报警,打120。其当时感觉有点麻木,特别困、渴,想喝水。其村的医生陈国民到后,用纱布与胶带给其止血。只记得第一刀砍其左胳膊大臂上,最后一刀砍在其脖子左侧了,其他都记不清楚了。其和陈保良的矛盾,是因为陈保良知道其和荣某某相好,现对他已谅解,要求对他从轻处理。(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7月30日中午,女婿陈保良到其家,说是接其女儿陈某某回家。其女儿不走,要离婚,俩人在家里争吵。其女儿从菜板上拿刀放到女婿脖子后方,用刀背比划一下,让他滚。其上前从女儿手中把刀夺过来。约下午4点多,他俩还在堂屋争吵,其到后院喂猪。没几分钟,听见前院女儿叫喊。其跑到前院,看见女儿与女婿在堂屋门前蹲着夺菜刀,菜刀在地上砍着,女婿拿着菜刀把,女儿摁着刀背,身上都是血。其上前夺过菜刀,把女婿推倒在旁边地上,将菜刀扔到一边,看见女儿左胳膊大臂直向下流血,地上也有好多血。后其村医陈国民到场,用白纱布和胶带将女儿伤口扎上。一会,派出所民警和医院的车同时到场,将其女儿送去医院,把女婿抓走。菜刀是家用普通菜刀,木把,一面开刃。2、证人王氏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下午约4点多,其孙女陈某某与孙女婿陈保良两人吵架,后听见其孙女叫的没人声,其走到堂屋门外,看见孙女蹲在地上,儿子陈某甲也在。3、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下午3点多钟,到陈某甲家玩,陈某甲及其女儿陈某某、女婿陈保良、陈某甲的母亲在家,陈某某和陈保良在闹架。其劝了一会,就回家了。到家没多大会,三儿陈某丁喊,让其快去陈某甲家,说陈保良用菜刀砍伤陈某某了。其走到陈某甲家,见陈保良在地上蹲着,陈某某在地上爬着。陈某某左胳膊冒血了,地上有血。陈某某一直说困、口渴,要喝水。其见状,赶快掏出手机到院子外打“110”报警了。4、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7月30日下午,陈保良到陈某某家,喊陈某某回婆家。陈某某不走,夫妻俩闹矛盾。其通过大门,看见陈某某倒在院里离堂屋门有三四米远的地方。其走进她家,准备拉她起来,刚走到她家影背墙西侧,陈某某站起来,陈保良右手提着菜刀从堂屋向外走。其看提着刀,就害怕了,扭身跑到大门外。等人多了,再进去,看见陈某某躺在地上,胳膊上血流不止,其村的医生陈某丙给她包扎伤口,她丈夫坐在旁边地上。5、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7月30日下午5点多钟,其在卫生室上班,有人来喊,说陈某某被她丈夫砍伤了,让其去一趟。其拿着止血带、绷带过去,见陈某某在地上跪着,旁边有血,左胳膊肘处约有5厘米长,1厘米深的刀伤,血液呈喷射状。其用止血带包扎后,见右枕部、左肩胛处、右手腕处也有刀伤。6、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去后街代销店买东西走到陈建民家屋后,听见有妇女叫,是从陈某甲家传出的,跑过去看咋回事,见大门开着,有个男的用手抓住陈某某的头发,用菜刀朝陈某某身上砍一刀,陈某某就跟那男的夺刀。其没再看,便回家喊其父亲陈某乙,一块去陈某某家,见陈某某身上流血了。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7月30日下午4点多,在陈某某家院里,看见陈某某在堂屋门外三四米元的地方从地上站起来,手上还沾着泥,她丈夫陈保良从屋里提着一把刀出来,院子中间有一片血。陈某某和其父亲给陈保良夺刀,陈保良双手抓着刀把,陈某某和她父亲按着刀背,其就赶紧喊医生去了。(三)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扣押菜刀一把的扣押清单。2、陈某某同陈保良父亲签订的:如男方同意离婚,女方建议司法机关对陈保良从轻处理协议书。3、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王浩屯派出所调查,姚志通现在外地打工,未在家,没有向其取证言的证明;被告人陈保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保良供述证实,二个月前,其媳妇在吕陵镇开间服装门市,开一天就被人骑摩托车带走了。其在家等她一个月左右,一直没回来,也联系不上,就出去打工了。2014年7月27日早晨,其在西安给岳父陈某甲打电话,问其媳妇回家吗?他说回来了。7月30日上午11点钟左右其回到家,骑摩托车去了吕陵镇夏陈村其媳妇娘家。其媳妇让其滚,其当时说她你咋恁能?叫我滚,我是来解决事的。说了10多分钟,其媳妇的二爸爸和其媳妇陈某某先后去了前院。其到前院,进堂屋找地方坐下。她表姐说其对媳妇不好,想叫其媳妇回家,把孩子领来。其当时心里很生气,心想媳妇跟人一次次的跑,还有理了。便对媳妇说,你跟人家跑一回、跑一回。刚说这一句,媳妇就问其想死想活?说着,她就到堂屋东间桌上拿菜刀砍其,用刀背往其脖子后面砍了3下。其岳父陈某甲过去把她拉开,把刀夺下来,顺手放在堂屋西间桌上。后岳父让其给他抚养费,说叫法院判,一年2万,养20多岁了,给他抚养费,就让其把媳妇带走,愿意怎么着就怎么着,打死他也不管了,以后不能踩他家的门,说完,端着猪食到后院去了。其岳父刚出堂屋门,其媳妇陈某某过来,说你还不滚?其说不走了,你上哪去,我跟哪,就在这里过。她说你过呗,抓住其衣服往外拽。其用手一挡,她放开手,到院子里往外推其的摩托车。其把摩托车从她手里夺过来停好,她跺其一脚,其推她一下,俩人就打起来。其把她打倒在地,她说你想死啊?其听她这样说,就恼了,说死就死呗,一块死。其当时心想成全她,就跑到堂屋西间桌上拿了那把菜刀出来,朝她过去,她拽住其前胸衣服,其一挣,她倒在地上,也把其带倒。其想她跑这么多次,其想过,她不想跟其过,就用刀砍她左胳膊上。当时其头昏昏的,砍了她几刀记不清了,看见她胳膊上流血了。其不能见血,当时就喊了。其岳父过来,朝其脸上打,把刀夺走,我们被拉开。其媳妇坐起来,嘴里说着报警,叫我坐监狱坐死里面。岳父一直打其,其当时看见血,就害怕了,坐在那里没动。有10来分钟,警察就到了,120的车也到了,其被带到派出所。当时其说:死就死呗,死就一块死,心想成全她。是看她不跟其过了,其不能离开她,离开她其没法活,想着砍死她后其再自杀。菜刀是平时切菜的菜刀,木把,有些生锈。其媳妇和一个网友一块出去了三次,这男的叫荣某某,是马岭岗镇荣楼村的。上述证据经查证,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且形式、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庭对其证明效力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良在与其妻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矛盾时,因气愤,产生将被害人杀死,其自杀的念头,持刀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保良辩解:其想拿刀吓唬吓唬她,没想杀死她,构不成故意杀人罪。经查,其供述与媳妇俩人打起来,把她打倒在地,她说你想死啊?其听她这样说,当时就恼了,说死就死呗,一块死,心想成全她,砍死她后其再自杀。从以上供述看,被告人陈保良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所砍部位左耳部也是要害部位。故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案发现场,被告人陈保良明知他人已报警,在原地等候,没有逃跑和反抗,属自首,且杀人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罚。在该案中,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且被害人已对被告人陈保良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告人陈保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良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刘秀娟人民陪审员  孔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