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葛云与葛建民间借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云,马秀英,葛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343-4号申请执行人葛云,女,1976年8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马秀英,女,1948年8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葛建,男,1948年12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建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收入人民币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