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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绍兴虎彩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清虹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虎彩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17898-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涂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成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勇。被执行人南京清虹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明。申请执行人绍兴虎彩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清虹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南京清虹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南京清虹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史本帅执 行 员  林志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