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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童乙、曹兴华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乙,曹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乙。被告人曹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乙、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乙、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乙、曹某某结伙,于2014年8月至10月间,利用被告人童乙负责本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上海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夜间值班的职务便利,先后七次窃得仓库内长虹牌电视机共十二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3688元)。被告人童乙于2014年10月1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曹某某,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被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童乙、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人员崔佳艺的陈述及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刑事谅解书》;证人陈某某、唐某某、黄某、王甲、王乙、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情况说明》;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乙、曹某某结伙,利用童乙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童乙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童乙、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学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