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爱君与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君,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李爱君。委托代理人李连猛,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公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君与被告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君撤回对被告天津贻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君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