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钟明清与邓寿喜、李文凤、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清,邓寿喜,李文凤,张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金民初字第7号原告钟明清,男,汉族,1990年4月27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邓寿喜,男,汉族,1974年1月14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李文凤,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高州市人,教师,住高州市。被告张小芳,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清诉被告邓寿喜、李文凤、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明清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商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商量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明清负担。审判员  罗结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