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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永春与方同国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春,方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霍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春,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方同国,男,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霍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同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同国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同国的拆迁补偿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家胜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