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邱兆良、秦秋林与秦秋林、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兆良,秦秋林,刘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54号原告:邱兆良。被告:秦秋林。被告: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兆良诉被告秦秋林、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兆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