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沈延英与王文学、郝金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延英,王文学,郝金芳,苏玉娟,王武聪,桂怀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沈延英。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学,农民,系死者王兴旺父亲。被告郝金芳,系死者王兴旺母亲。被告苏玉娟,系死者王兴旺妻子。被告王武聪,系死者王兴旺儿子。法定代理人苏玉娟,系被告王武聪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桂怀信。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延英与被告王文学、郝金芳、苏玉娟、王武聪、桂怀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延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沈延英负担。审 判 长 王高峰审 判 员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朱洪波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静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