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小民与何丽娟、李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民,何丽娟,李建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刘小民,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娟,女,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建德,男,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原告刘小民诉被告何丽娟、李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小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何丽娟、李建德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吕河乡邱店村正陡路东侧仓库内价值60万元的小麦进行查封,且已提供了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丽娟、李建德所有的位于正阳县吕河乡邱店村正陡路东侧仓库内价值60万元的小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