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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峰与陈洪信、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峰,陈洪信,刘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肖峰。被告陈洪信。被告刘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峰与被告陈洪信、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洪信、刘爱华位于微山县韩庄镇孟庄村楼房一幢(价值15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被告陈洪信、刘爱华位于微山县韩庄镇孟庄村楼房一幢(价值15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张宗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