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宫某某,女,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于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宫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