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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宫某某,女,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告于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宫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