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磊与马玉石、马卫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马玉石,马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李磊。被告马玉石。被告马卫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二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现因该案已审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二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洪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