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姚爱武。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住所地张家港市东二环路乘航西路口。负责人沈佶,该店店长。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205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承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