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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振术与关玉伍、刘永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术,刘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术,男,4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永珍,女,57岁,汉族,市民。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经依法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永珍在赤峰元宝山建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013)元法执字第9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后,每月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永珍XX工资账户工资款2500.00元,直至扣清101417.00元。此款每月扣划至申请人李振术在赤峰市元宝山建行XX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