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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国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63号罪犯王国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作出(2000)周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该犯的并处罚金部分,改判为没收其个人财产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6月9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国旗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间,该犯伙同他人携带火药枪等作案工具,在商水至周口的公路上3次对过往车辆实施抢劫,抢走受害人人民币3000元及其他财物,抢劫中至受害人2人轻伤,该犯系累犯。罪犯王国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国旗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主犯,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玉学审 判 员  翟作仁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政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