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子印、李志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印,李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范子印,男,1958年2月21日生,临城县民政局干部,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李志峰,男,1976年8月25日生,临城县人,住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因李志峰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志峰在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市桥东支行账户04×××51、卡号62×××84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