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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诉桂文明、桂永来、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桂文明,桂永来,潘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负责人:胡兴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来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俊,公司员工。被告:桂文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桂永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潘群,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桂永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诉被告桂文明、桂永来、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为5560元由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山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 艳审 判 员  朱学燕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