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桂花与被告赵桂霞、张凤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花,赵桂霞,张凤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0512号原告韩桂花,女,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赵桂霞,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凤义,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韩桂花与被告赵桂霞、张凤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韩桂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桂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桂花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雪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