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26
案件名称
黄荣兴与王荣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荣兴;王荣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黄荣兴,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付,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兴与被告王荣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荣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