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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刘东与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许彦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东,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许彦河,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刘东与被告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户籍登记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