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刘东与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许彦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东,男,1971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许彦河,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刘东与被告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户籍登记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韩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