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文娟诉被告王书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娟,王书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文娟,女,汉族,农民。被告王书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文娟王书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自行商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娟负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