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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周洪江、王全兰等与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志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洪江,王全兰,周德乾,周禄,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志忠,临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530-2号原告周洪江,成年。原告王全兰,成年。原告周德乾,成年。原告周禄,成年。被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财路中段路南汽车城。被告李志忠,成年。被告临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交汇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武泰闸路149号。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周洪江、王全兰、周德乾、周禄与被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志忠、临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挂)的汽车保险理赔款33万元(保单号AJ2E、AJ3W)。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临沂博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挂)的汽车保险理赔款33万元(保单号AJ2E、AJ3W);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