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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经营者(个体经营):吴志兵。上列申请执行人王志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2405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军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754.0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科建电器冷气维修中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754.0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