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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艳与徐广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徐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郭艳,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徐广林,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艳与被执行人徐广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郭艳与被执行人徐广林已自行协商解决,郭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2015)庐江执字第00240号一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靳真卫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