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巢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建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巢建军,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身份证号:44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中路府后街*栋***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巢建军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巢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底开始,被告��巢建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化市街口街中华路一巷35号其租的档口内,收受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约140期,赌资数额累计约20万元,从中非法获取提成约2万元。2014年9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档口当场抓获12名涉赌人员,并缴获投注单61张、记账本一本。被告人巢建军辩称:其没有接受那么多次投注,其只接受投注二期。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4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巢建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化市街口街中华路一巷35号其租的档口内,收受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约140期,赌资数额累计约20万元,从中非法获取提成约2万元。2014年9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档口当场抓获12名涉赌人员,并缴获投注单61张、记账本一本。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巢建军的家属代其退缴了非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参赌人员欧阳某国、潘某森、欧阳某忠、刘某国、左某华、陈某新、张某生、王某礼、吴某联、黎某洲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3日晚21时许,他们在从化市街口街中华路一巷35号档口下注买六合彩,后被民警查获。该档口有六合彩投注已经很长时间,他们都是向该档口的老板娘投注的,每次投注额从2元到几百元,而且都投注过几次到几十次不等。2、被告人巢建军在侦查机关审讯时的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年底开始在其租的从化市街口街中华路一巷35号档口内做六合彩赌博收单,至今做了约140期。其每期合计收单金额在几百到一千多块,每期收单后其就把收到的下注金额转给上家,而从中向上家收取下单总金额百分之十作为回扣,每期平均抽水约100多元,至今抽水获利约2万元。3、参赌人员欧阳某国、潘某森、欧阳某忠、刘某国、左某华、陈某新、张某生、王���礼、吴某联、黎某洲辨认被告人巢建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巢建军就是他们买六合彩的档口的老板娘。4、笔记簿一本及被告人巢建军对笔记簿的辨认,证实被告人巢建军接受投注140多期的事实。5、被告人巢建军对投注单的指认,证实这些是其收受的六合彩投注单。6、被告人巢建军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是从化市街口街中华路一巷35号档口内。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现场扣押了记账笔记本一本、六合彩投注单61张、赌资377元。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巢建军被抓获的情况。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巢建军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巢建军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巢建军的家属能代被告人退赃2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扣押的投注款377元、赃款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巢建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2、扣押的投注款377元依法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上缴国库;退缴的赃款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晔代理审判员 丘概欣人民陪审员 苏彦尹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萧童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