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尹露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尹露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小字第22号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玉,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耀兰,该公司员工,系一般代理。被告尹露瑶,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露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