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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