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XX芳申请执行杨洪亮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杨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杨洪亮。本院在执行XX芳与杨洪亮物权保护���纷一案,(2014)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XX芳的山羊款由被告杨洪亮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7500元。现7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XX芳的山羊款由被告杨洪亮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7500元。现7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