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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XX芳申请执行杨洪亮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杨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杨洪亮。本院在执行XX芳与杨洪亮物权保护���纷一案,(2014)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XX芳的山羊款由被告杨洪亮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7500元。现7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XX芳的山羊款由被告杨洪亮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7500元。现7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