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宋某某,男,31岁,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张某某,女,28岁,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付英涛,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