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8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2月5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李庚武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