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严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汤民初字第3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丽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