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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周莹与李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渭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