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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明周与杨明德、杨正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周,杨明德,杨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周,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明德,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正国,男,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关于申请人杨明周申请执行杨明德、杨正国健康权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0)巧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杨明德、杨正国于2010年11月30日前赔偿杨明周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明周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从杨明德账号内提取5000元支付杨明周案款,申请人杨明周与被执行人杨明德、杨正国达成协议商定下欠案款17000元于2011年12月1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杨明德、杨正国未如期给付案款17000元,申请人杨明周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德、杨正国已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币17000.00元。申请执行费155元,根据被执行人杨明德、杨正国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已于2015年2月5日履行完毕巧家县人巧家法院(2010)巧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明周已领取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0)巧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明波陪审员  陈明情陪审员  赵紫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