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崔宁与山昌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宁,山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崔宁,天津市河北区索雅服饰店负责人。被执行人山昌义。申请执行人崔宁与被执行人山昌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傅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