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卢某某,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 尊 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