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域都荟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刚,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陈敦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简力宏。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韩卫众。被告: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楼新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敦刚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敦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敦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敦刚负担。审判员 梁伟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