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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域都荟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刚,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陈敦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简力宏。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韩卫众。被告: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楼新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敦刚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西城都荟分店、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敦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敦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敦刚负担。审判员  梁伟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