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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27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治军与被告李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718-2号原告韩治军。被告李锦荣被告李永强。被告纪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治军与被告李锦荣、李永强、纪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治军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永强名下的陕KH18**号“丰田”越野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27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李永强名下的陕KH18**号“丰田”越野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已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71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永强名下的陕KH18**号“丰田”越野轿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