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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峰与中国财保渭南分公司、刘常军、刘忠利、中国财保米脂支公司、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蜂,刘常军,刘忠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蜂,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梅,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常军,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利,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刚,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马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峰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马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