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世平与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陈世平。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人民南路。负责人:XXX,该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毕甫阳,该派出所干警。委托代理人:李自生,该派出所干警。原告陈世平诉被告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原告陈世平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世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平负担。审 判 长 丘 泉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芦加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