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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5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秋涛涛与张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秋涛涛,张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716号原告秋涛涛,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生,陕西省乾县梁山乡吴店东村村民,住该村21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203126379。委托代理人向波,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棋,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沟上村村民,住该村59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51223203X。委托代理人张青俊,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秋涛涛诉被告张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秋涛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秋涛涛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秋涛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207元,退还原告207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