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月华与威海笙歌艾金服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华,威海笙歌艾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华。被执行人威海笙歌艾金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月华与威海笙歌艾金服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将本案应执行本金交齐,现执行款已返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对此案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城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晓 来源: